亞洲餐飲聯業協會---協會章程
来源:亞餐聯 | 作者:原创 | 发布时间: 2021-07-14 | 112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

亞洲餐飲聯業協會簡稱:亞餐聯,英文:ASIAN RESTAURANTS & RELATED TRADES FEDERATION,縮寫:AR&RTF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是由世界(亞洲)各國、地區從事餐飲經營單位、餐飲管理、培訓理論研究和食品營養研究的單位、從事餐飲經營供應單位、配套用品單位、飯店餐飲行業協會商會、廚師協會、團體和個人及熱愛餐飲業的相關人士自願組成的餐飲業專業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遵守駐在國或地區的法律,遵導社會公德,傳達駐在國或地區政府意圖,規範和指導餐飲行業的經營行為,提高餐飲行業的管理水平、業務技能水平,樹立餐飲品牌單位,培養餐飲行業業務技能人才。

打造安全、放心、健康的飯店餐飲環境和餐飲產品,代表和維護本行業的共同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促進飯店餐飲發展、管理技術交流,發揮橋梁和紐帶的作用。

第四條  管理與監督:

本會在世界(亞州)各國、地區的分支、外設辦事機構或代表公司、個人,分別接受所在地政府有關機關部門的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  本會會址:

設在中國香港。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駐在國、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反映會員和行業的問題、意見和願望,發揮國際行業專業團體組織的作用;

二、組織會員和本會辦事機構對世界餐飲業發展的方針、政策、規劃、措施與重大問題進行調研,向相關國家、地區的部門組織提出意見和建議,為其決策提供依據;

三、引導餐飲行業走綠色、環保型發展超勢,並對綠色餐飲單位、個人進行認證指導;指導餐飲單位向品牌化、專業化、特色化、規模化方向發展,打造國際餐飲名店、名廚、名菜等,並做好指導認證工作;

四、在相關國家或地區舉辦餐飲行業的各類專業人才培訓、學術研究和行業論壇以及餐飲行業業務技能、技藝的表演、競賽、交流博覽會等各種活動,對世界(亞洲)相關國家、地區餐飲行業進行業務指導並提供咨詢服務,將具備培訓條件的單位成為行業培訓中心;

五、對在相關國家、地區餐飲行業經營管理、理論研究和實踐等方面做出傑出貢獻和取得優秀成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授牌獎勵,並進行推廣和宣傳;

六、監督餐飲行業加強自律,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和時代風尚;

七、在各國家、地區間通過多種方式在業內進行餐飲文化、技術交流與合作,促進餐飲文化借鑒與融合;

八、推動各國、地區間餐飲行業相關的貿易往來、人才流動開發;

九、總結、交流餐飲行業的經驗、收集相關信息,開展與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開展體現本會宗旨的其它必要飯店餐飲活動。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和擁護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報各本會的;

二、單位會員:在世界各地區對餐飲業熱衷的,從事與餐飲經營、餐飲產品生產、餐飲管理、培訓、教學和研究、餐飲配套供應單位、餐飲(烹飪、飯店)行業協會、商會以及與之關聯的等單位;

三、個人會員:從事餐飲業及與之關聯行業的、以及熱心餐飲業發展、對積極支持本會的社會各界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證件;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駐在國、地區法律、法規以及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完成本會委托交辦的工作和任務,參與並支持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和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證件,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授權秘書處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及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本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 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含常務副會長,下同)、秘書長;聘名譽會長、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會工作計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駐在國(地區)的法律、法規,有良好的社會道德和職業道德;

二、在餐飲行業和烹飪界及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餐飲事業和本會工作,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可連任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應報本會駐在國(地區)有關機關登記備案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副會長、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研究解決秘書長提出需要及時決策的重要問題;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本會名譽會長,特邀顧問匯報工作,聽取意見和建議;

五、代表本會簽需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資助和捐贈;

三、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接照國際慣例及駐地政府有關部門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際慣例及駐地政府有關部門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報駐地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際慣例和駐地政府有關部門規定或標準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報駐在國、地區有關機關登記備案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駐在國、地區有關機關登記備案批準。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有關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際慣例及駐在國、地區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擁有。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駐在國或地區有關機關登記核準之日起生效。